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关于启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的通知》(学位办〔2011〕70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我校有权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从课程学习到举行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六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起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第五条 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工作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环节。学位授予设定一个月的争议期,无异议后可获得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进入“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申请人至学校研究生处采集个人图像及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接受资格审查,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届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单位介绍信(须写明“办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手续”,且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三)学校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参见《河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章第六条。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课程考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河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至少修满30学分(其中公共课及学位课至少修满18学分)。
课程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水平考试。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水平考试考试科目为外语和学科综合两门,其中,外语水平考试为每个专业必考,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为部分专业必考,各年度需参加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专业以当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全国统一水平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为五月下旬,报名时间为三月上旬。报考者通过“信息平台”报名参加全国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选择考试科目和考试地区,在线支付考试报名费,下载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确切时间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当年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学校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以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严格执行《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至少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由我校研究生处送交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并收集评阅意见。
论文评阅采取匿名送审,除对评阅人进行保密外,对送审的论文隐藏论文作者及其导师的姓名及有关信息。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指导教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申请者的论文答辩应在接受其学位申请后的半年内完成。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也不得同时向我校的两个及以上学科提出学位申请。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将通过信息平台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到学科所属学院双向选择指导教师,在确定指导教师后,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申请人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开展论文工作。
对单位有科研条件的申请人,可回原单位进行论文工作,由我校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聘请一名学术水平高的专家作为兼职导师,实行双导师制,确保论文质量。
第十条 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学科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对违反校纪校规者,研究生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学位的程序
1.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及培养计划规定的工作后,可请求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并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详细摘要,学习成绩单以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和获得的研究成果的证明;
2.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提交的论文进行审查,并就论文的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提出详细的评语,应指出研究的课题有那些新的见解。对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给予评价;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推荐意见。指导教师还要根据研究生整个学习过程中的情况,写出鉴定;
3.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4.答辩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不转入学校。
申请人获得学位后授予学位材料由研究生处转至校档案馆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已达到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只涉及学位,不涉及学历即毕业证书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属计划外培养,申请人须向学校缴纳培养费用。培养费执行当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个人原因中途放弃申请的,一律不退所交费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