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位授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第四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其中学位课成绩70分以上。
第五条 学位论文
(一)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二)学术型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与总结;专业型学位论文应依据专业特点,可采用专题研究类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形式。
(三)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各学科的不同,学术型研究生在申请硕士学位前,以河南
工业大学为第1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硕士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应在此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实施细则,作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依据,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1.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2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或本人为第2作者(导师为第1作者),在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或学校认定的国外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论文1篇。论文发表的期刊不得为预警期刊。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国家一级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2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或本人为第2作者(导师为第1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并被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论文1篇。
3.完成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奖1项,以结项证书或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结项限前3名、获奖限前6名,项目或获奖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
4.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授权专利证书为准,限前3名,专利内容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
第七条 硕士学位每年可以申请2次。学位申请人从提交学位论文到正式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个半月。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其科研成果暂不作要求,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确定。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依据《河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预审,预审后进行论文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在进入评阅环节前首先要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评阅。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全部采取匿名评阅形式,评阅专家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答辩的前两天须在指定地点张贴海报,答辩必须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答辩委员会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正、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有企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做详细记录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发出聘函。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并参加表决投票,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如个别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则答辩改期举行,或改聘其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减少答辩委员会人数。
(五)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答辩成绩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后,由答辩秘书整理答辩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课程考核成绩、学位论文质量及答辩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核,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就其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学业情况、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结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出席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不少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须在1年以内重新申请学位授予。重新申请学位只限1次,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者;
(二)学术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参照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如果学位申请人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7日)内向上级学位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授予硕士学位者,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一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硕士学位者,其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视情节轻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