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工大研究生处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4-08-25   浏览


第一条 宗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和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学校根据国家分配名额和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国家计划内录取、已办理学籍注册、不拖欠学校相关费用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可申请。
第四条 评选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选。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学术道德端正;
(四)科技创新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具体标准详见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原件。
(二)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材料,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学院评审小组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公示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四)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评审要求
(一)休学期间、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以同样成果或条件申报学校其他相应奖学金项目。
(三)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若已取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则取消荣誉称号,奖金及证书予以追回;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四)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引导获奖研究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八条 其他说明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